吉林市江城公证处为我市即将复工复产 企业提供针对性公证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2020.02.24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尤其是外企,很有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风险。

企业真的无能为力,束手无策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面对诸如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时,或可解除合同,或可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总之,对于面临违约风险的企业,因疫情导致的无法复工等意外情况,仍然有回旋以及补救的余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企业最紧急应该做什么?

(一)通知: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以减轻损失。否则,对于未能及时通知导致扩大的损失要承担责任。

(二)证明: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用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等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

(三)固定证据:疫情期间,为减少、预防纠纷,对于不可抗力所发生的事实之证据加以固定,以免证据灭失。

 

 

江城公证处为企业战“疫”护航!特推出五类服务:

(一)通知类行为证据保全

企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除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企业可以通过线上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线下邮寄行为证据保全公证直接送达行为保全的方法对其发送通知行为加以固定。

(二)保全证据公证

1、对政府、机关、各类官方渠道等发布的信息进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2、对没有证据无法证明的事实进行证人证言保全公证。

3、对因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等情况办理现状证据保全公证。

4、对企业通知、协商等邮件往来、微信往来、短息往来办理各类电子数据证据保全。

(三)声明、签名印鉴类公证

1、由企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办理签名印鉴公证。

2、由企业针对自身情况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声明”办理声明公证。

(四)事实类公证

1、对有关企业停工或者延迟复工的证明公证。

2、对因疫情造成交通工具停运或者变更的证明。

3、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与疫情相关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隔离证明》等或居委、街道社区等部门出具的《隔离证明》、《留观证明》办理相关证明公证。

(五)法律意见书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固定和取得充分证据后,应对申请人的申请,在“不可抗力”事实下,合同的履约行为、“违约”事实与后果、协商情况等,出具相应的公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能够更完整全面的针对企业或者个人就不可抗力引发的一系列事实,包括前因后果作出更具专业、更具说服力的文书,同时也可以成为法院或仲裁(包括域外)机构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