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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公证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 2024.07.01关于“证明文书类”“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以外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调动公证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吉林省公证业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现就放开“证明文书类公证收费”“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制定如下指导性收费标准:
一、公证机构自主定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证明除不动产外的存款、公积金、证券、股权、车辆等财产继承、赠与、接受赠与。按受益额的1%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与继承公证一同办理的放弃继承权声明:200元/件。
(二)证明经济合同(协议)。
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按以上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照300元收取。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照债务总额的0.3%收取;需要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执行标的的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四)现场监督类公证
证明招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票认购证抽签、订立公司章程、选房摇号、空余学位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按每小时1000元收取,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五)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按以上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照300元收取。
(六)办理保全证据
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 陈述每件300元;保全物证、视听资料、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侵权事实,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保全证据的,每件每小时收费1000元;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保全证据的,每小时不得低于1000元,根据具体情况,在此标准基础上,也可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协商确定。(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七)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八)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九)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及其他以财产约定为内容的协议(合同)。每件收费600元。
(十)提供下列公证服务,涉及财产的。按标的0.5%--1%收费,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最低收费2000元;担任法律顾问,每年最低为30000元:
1、担任法律顾问;
2、出具法律意见书;
3、参与企业谈判;
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5、调解服务;
6、担任破产管理人;
7、核保;
8、提供其他公证服务。
(十一)提存事务。按照标的额的0.3%收费,最低收取300元。
(十二)保管遗嘱、遗产、各类电子数据(包括视频、音频、网页等)、其他财产及物品、文书保管性事务。
1、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每件每年收费200元,不足一
年的按照一年收取;
2、保管管理电子数据2年(含)以内每件500元,2年以上每件收费1000元;如果所保管的电子数据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收费标准按照保全证据公证收费标准执行;
3、保管票据、证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凭证,每件每年按500-1000元收取;
4.保管物品,价值5万元以下的每年每件收费400元,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收取;价值5万元以上的每年每件收费800元,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收取;
5.保管房屋等不动产,按照每年每套3000元收取,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收取;
6、提供资金监管(保管)服务,收费按照提存公证收费标准执行。
提供相关保管服务时,需要租用专门设备和场所的,涉及租赁费用由申请人据实支付。
(十三)开展司法辅助事务。根据不同业务类型与人民法院协商收费,人民法院有相关付费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参与行政执法事务、行政辅助事务。根据不同业务类型与行政部门协商收费,行政部门有相关付费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开展代办、登记、认证事务,解答法律咨询。每件300元。
(十六)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最低200元;
(十七)提供公证档案查询服务。50元/件(次);
(十八)通过线上运用第三方软件的方式提供公证服务的。当事人于域内的每人每件加收技术服务费500元,当事人于域外的每人每件加收技术服务费1000元。
(十九)代开应由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交的证据材料。每件收取200元。
(二十)公证文书需要译文的。公证书英文译文每件100元,其他语种的公证书译文以及相关材料的译文,根据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的收费标准可以由公证机构代收并委托翻译。
(二十一)公证书副本费,扫描费。每份收取20元,
(二十二)其他证明公证。每件收取100元。
(二十三)上门办理公证服务费用。半天加收200元,全天加收400元,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二十四)由当事人据实另行支付的费用。
1.申请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的费用;
2.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复印费、邮寄费、摄影费、摄像费、刻录光盘费、冲印照片费、保管费等;
3.有关媒体上公告的费用;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
5.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进行核实或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发生的费用。
(二十五)申请人要求撤回已受理的公证申请,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50元;已经审查尚未出具公证书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20%收取。
二、本收费标准未列的公证事项和法律事务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其他公证事项收费和其他法律事务收费。办理公证时比照最相类似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无类似收费规定的,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收取。
(二)其他公证服务收费。比照相类似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无类似收费规定的,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收取。
三、其它规定
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监督电话:0432-62433806
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2024年7月1日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