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区域调整重要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8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部分公证事业“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通知》精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与公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公证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公证服务均等化、便捷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自2021年11月15日起,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为吉林全省范围。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是指本方案第二、三条规定的公证事项之外的公证事项(事务)。

二、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辖区。具体包括: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

三、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遗嘱、赠与的公证事项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四、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可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另外,按《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部分公证事业“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6日起,当事人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公证书用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应当由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公证机构办理。

 

 

 

 

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2021年11月18日